連云港市淮鹽文化研究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名稱: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。
第二條 研究會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和中共中央有關規(guī)定及《公司法》,設立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充分發(fā)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。
第三條 研究會在改革發(fā)展中堅持黨的領導,加強黨的建設。在改革發(fā)展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、黨的工作同步開展,實現(xiàn)體制對接、機制對接、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,確保黨的領導、黨的建設在研究會改革發(fā)展中得到充分體現(xiàn)和切實加強。
第四條 性質:本研究會是由連云港地區(qū)和情系淮北鹽場、熱愛淮鹽文化事業(yè)、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淮鹽文化底蘊的多方面人士為非營業(yè)性社團組織。
第五條 宗旨:遵守憲法、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。以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、科學發(fā)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,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(tǒng)領,全面推動淮鹽文化研究,積極推進和諧文化建設;以淮鹽文化為橋梁,加強對外合作和交流;以成果轉化為目的,把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(fā)展作出貢獻。
第六條 本研究會業(yè)務主管部門為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聯(lián)合會。
第七條 住所: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浦解放東路176號淮鹽大酒店。
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
第八條 本研究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(一)聯(lián)系連云港地區(qū)和情系淮北鹽場、熱心于淮鹽文化的人士,組織開展淮鹽文化研究。積極挖掘整理淮鹽文化資料文獻;
(二)宣傳、弘揚淮鹽文化,讓世人了解淮鹽文化的歷史淵源,時代特征和文化精髓,開發(fā)淮鹽文化藝術產品,促進旅游事業(yè)發(fā)展;
(三)加強與海內外文化組織的交流合作,溝通信息,組織學術講座和文化交流,為做好傳統(tǒng)文化現(xiàn)代傳承提供新思路;
(四)編輯有關研究淮鹽文化的學術刊物, 出版有關普及和弘揚淮鹽歷史文化的書籍,為豐富連云港市和淮鹽文獻提供來源;
(五)接受政府、其它單位委托的事項;
(六)維護會員正當權益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九條 會員種類: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。
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會的業(yè)務,(行業(yè)、學科)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 四)熱心本研究會工作的人士。
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團體會員出具團體會員申請,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。
(四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(fā)給會員證。
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(三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四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(五)對本會資料有優(yōu)先借閱權,研究成果有優(yōu)先發(fā)表權。
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(zhí)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,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研究會需要的有關資料;
(六)積極為本會撰寫有價值的學術文獻。
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經提示和1年內仍未改變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觸范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監(jiān)事會
第十六條 本研究會設立監(jiān)事會,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(jiān)事會由3名監(jiān)事組成。監(jiān)事會設監(jiān)事長1名,副監(jiān)事長1名,由監(jiān)事會推舉產生。監(jiān)事長和副監(jiān)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十七條 監(jiān)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監(jiān)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第十八條 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(zhí)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(jiān)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(jiān)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九條 監(jiān)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研究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第二十條 監(jiān)事會可以對本研究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(xié)助其工作。監(jiān)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研究會承擔。
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,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須有2/3以上的會員(或會員代表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(或會員代表)半數(shù)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每屆5年(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)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負責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監(jiān)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;
(四)向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情況特殊時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5年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〕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2/3以上會員(或會員代表)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
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(xié)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在理事會領導下,負責學術刊物的編輯,經理事同意決定出版的圖書的撰寫、編輯、出版安排事宜,以及有關資金的使用事宜;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六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員單位按規(guī)定交納的會費;
(二)有關方面的捐贈;
(三)政府和企業(yè)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和財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(yè)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(yè)單位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審議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通過后15日內,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表決通過,并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